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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年 1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的采购方式,对鄞州区工业聚集区空间布局规划项目的所需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JZC-181057-C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要内容 |
采购预算 |
1 |
鄞州区工业聚集区空间布局规划项目 |
1、基于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优化,对全区工业空间的发展余量及管控要求分析 2、基于现状发展,对工业空间需求测算 3、协调构建市-区-镇三级工业集聚区空间布局体系 4、制订图则,作为建设引导的依据 |
人民币80万元 |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条件
1、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投标人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实行资格后审。
六、采购文件的获取
1、供应商必须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分网(http://220.191.214.173/)的“政府采购注册”栏目中注册成功后登录“采购交易登录”栏目,在系统内找到相应的采购项目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2、供应商自行下载采购文件后,需在2018年11月30日16时00分前确认报名。
3、招标文件每套售500元,售后不退。
4、如有补充的招标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中的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和《鄞州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注册指南》。
5、有关本项目招标的其他事项,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七、磋商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8年12月04日09时00分前(北京时间)将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到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详见电子显示屏),逾期送达或未密封或未购买采购文件的将予以拒收。
八、磋商开始时间和地点
本次磋商将于2018年12月04日 09 时00分(北京时间)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详见电子显示屏)公开进行磋商,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九、磋商保证金
本次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各供应商以本单位账户(在鄞州区交易平台注册时登记的账户)通过网上转账、电汇或直接银行柜台划款等方式(公对公转账形式),按照鄞州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采购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到账情况”模块中找到对应的采购项目,点击缴费,获取“保证金缴纳说明单”后,按照“保证金缴纳说明单”要求自行缴纳投标保证金(详见网站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
特别提醒:1、缴纳说明单每个包件每家单位都是独立唯一,而且缴款账号也是唯一;2、缴款时必须根据缴纳说明单中的缴款账号进行缴纳;3、缴款金额必须足额并一次性缴款;4、缴款之后请各经办人务必进入交易系统的“费用到账情况”确认保证金缴纳状态,确认缴纳状态是否为“到账成功”;5、出现“未到账成功”请马上与软件公司联系核实情况,联系电话:18268554576。
供应商在系统中操作不规范,使得投标保证金银行收妥抵用截止时间前,保证金系统无法确认到帐而导致被认定为该项目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后果供应商自负。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银行收妥抵用截止时间或(2018年12月03日09时00分)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赵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国际中心15楼
电话:0574-27820691/3 0571-81061831 邮箱:tender01@126.com
联系人:王明、林叶、周健
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0574-87521835
十一、特别提醒:供应商应予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被确定成交,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十二、其他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2、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1)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电话;(4)开户银行及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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