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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福明街道城镇住宅幕墙和新建住宅调查录入工作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7-02 12:11:07     阅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的采购方式,对鄞州区福明街道城镇住宅幕墙和新建住宅调查录入工作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的所需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KXZJ-2018126(C)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服务区域、采购内容、数量、最高限价、采购预算

序号

服务

区域

采购内容

数量

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

一

福明街道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房发[2018]80号)、市住建委(甬建函[2018]56号)文件精神,对服务区域内新建住宅房屋信息和城镇住宅房屋建筑幕墙进行“一幢一表”的调查登记工作

421幢

1000元/幢

421000元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条件

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实行资格后审。

六、采购文件的获取

1、发售时间: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6日16:00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的获取:供应商可直接登陆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磋商文件;并于2018年7月16日16时00分前将报名函、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授权书、银行汇款底单等相关报名资料发送至邮箱kxzb02@126.com,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售价:磋商文件工本费每套300元,售后不退。

开户行:农业银行东湖支行

账号名称: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9421001040012600

七、公告期限:2018年7月2日至7月9日,共计5个工作日。

八、磋商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8年7月18日14时00分前(北京时间)将首次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到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详见电子显示屏),逾期送达或未密封或未购买采购文件的将予以拒收。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次磋商将于2018年7月18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四明东路588号鄞投大厦,详见电子显示屏)公开进行磋商,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RMB5000.00元)。

2、磋商保证金形式:同城支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电汇形式。

3、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7月17日16时00分前(北京时间)完成递交。

4、磋商保证金汇入账户:

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

户    名: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81014101302093045   咨询电话:0574-88225170

5、磋商保证金退还:磋商保证金提交退还办法详见《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暂行办法》。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何工    电 话:0574-87935052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969号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211室      邮编:315000

电话:0574-83033198    邮箱:kxzb02@126.com

联系人:陈春楠、陈斌武、吴翱、郑菊琴、王慧慧

政府采购行政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0574-87521835

十二、特别提醒:供应商应予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被确定成交,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十三、其他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2、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1)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电话;(4)开户银行及账号。

附件: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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