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易信息 >  政府采购 >  采购公告 >  查看详情

奉化市广播电视中心16-19楼整体风格设计及演播室舞美灯光项目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14-12-25 13:30:48     阅读:次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奉化市广播电视中心的委托,现就16-19楼整体风格设计及演播室舞美灯光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 CBNB-20151011G(FHZCFCG(2014)069D)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用途:公开招标、公用

四、采购内容、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

简要技术要求

一

16-19楼整体风格设计及演播室舞美灯光项目

包括16-19楼整体风格设计、19楼演播室舞美灯光设计装修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演播室的设计、制作、搭建等全程服务能力”的并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专业厂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为500元人民币,于开标现场当场收取。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3000.00整

2015年1月13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须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形式:汇票、电汇、汇兑、转账支票,账号:3901320209000042094,开户银行:工行奉化市中山支行,收款人: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传真:0574—88589092,以到达账户为准)。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注明项目名称。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5年1月15日14: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奉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奉化市南山路151号)五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5年1月15日14:00时(北京时间)在奉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奉化市南山路151号)五楼开标室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其他事项:

    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上完成供应商注册工作。

    2、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宁波市政府采购http://www.nbzfcg.cn”及“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fh.gov.cn/sites/ggzy/”上公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上述两个网站,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再采用其它方式传达相关信息。

    3、相关内容须知:《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奉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相关规定》http://www.fh.gov.cn/sites/ggzy/zcfg.aspx

十一、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奉化市广播电视中心;

地址:奉化市锦屏街道中山路9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574-88585070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邬力、赵娜

联系电话: 0574-87423275、87425381   传真:0574-87425386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5日

相关下载文件,若下载文件时undefined请重置后缀名.doc
附件1 文件下载
上一条: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建设管理中心采购体育馆座椅项目谈判采购公告(第三次) 下一条:奉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建设管理中心采购体育馆座椅项目谈判采购公告(第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