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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海曙区采购办核准的采购计划,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海曙区石碶街道环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符合相应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如下:
一、采购编号:2019NBHSC152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补充事项:
1、原评分表
服务保障情况(11分) | 根据本项目作业所需车辆配置要求,为确保过渡交接期的服务质量,对以下车辆情况进行评比、打分: 1、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前自有1辆“核定载质量2370KG及以上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机扫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5分。 2、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前自有 1辆“核定载质量6270KG及以上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洒水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5分。 3、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前自有 4辆“核定载质量500KG及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2辆须为侧翻式、2辆须为后翻式)(自卸式垃圾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2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 4、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前自有 3辆“核定载质量2070KG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压缩收集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2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 5、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前自有 2辆“核定载质量6515KG及以上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压缩清运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5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75分。 6、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前自有 1辆“核定载质量7645KG及以上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吸粪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5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75分。 1、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前自有2辆“核定载质量13070KG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大拉臂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2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 上述车辆,须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初始登记时间须为2012年10月1日以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中的车辆彩色图片;自有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书办出日期要求为招标公告发布前;租赁的另行提供租赁协议。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
修改为:
服务保障情况(11分) | 根据本项目作业所需车辆配置要求,为确保过渡交接期的服务质量,对以下车辆情况进行评比、打分: 1、投标人自有1辆“核定载质量2370KG及以上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机扫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5分。 2、投标人自有 1辆“核定载质量6270KG及以上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洒水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5分。 3、投标人自有 4辆“核定载质量500KG及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2辆须为侧翻式、2辆须为后翻式)(自卸式垃圾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2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 4、投标人自有 3辆“核定载质量2070KG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压缩收集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2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 5、投标人自有 2辆“核定载质量6515KG及以上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压缩清运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5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75分。 6、投标人自有 1辆“核定载质量7645KG及以上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吸粪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5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0.75分。 7、投标人自有2辆“核定载质量13070KG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大拉臂车)”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2分,租赁上述车辆且承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得1分。 上述车辆,须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初始登记时间须为2012年10月1日以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中的车辆彩色图片;自有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书办出日期要求为投标截止时间前;租赁的另行提供租赁协议。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
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19年10月15日13:30(北京时间)
其它不变,特此公告。
采购单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虞老师 电话:0574-88172961
采购机构: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虞老师 电话:0574-87201283 传真:0574-8725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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