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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20年7月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8-01 14:26:10     阅读: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甬采购办[2003]315号)和宁波市2019年8月-2020年7月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管理的中标保险险别、费率折扣的通知,结合宁海实际,现予以公布有关事车辆定点保险通知:

一、本次定点管理实行时间: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各投保单位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按日为单位计算,并统一投保至2020年7月31日,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除外。

二、定点保险机构及保费计算

(一)定点保险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2019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机构。

(二)保费及投保险别

1、各中标保险公司承诺的“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详见附件。交强险的保险金额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规定执行。各投保单位可根据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及理赔网点等因素,在上述确定的定点保险机构中自主择优确定投保保险机构。

2、各投保单位可在投保交强险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商业保险以提供补充保障。商业保险投保险别可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综合)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范围内选择确定,如确实需要也可增加其他附加险种。

3、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按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也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赔偿限额最高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座赔偿金额为2万元。

三、定点保险机构、保费折扣、其他优惠和服务承诺的具体情况见附件。 县采购办联系电话:0574-65265612;县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4-65131832。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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