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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登记号:2020NBHSGC0905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洞桥镇沙港村A地块项目已由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以2018-330203-70-01-065406-000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为 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人为浙江天成合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沙港村筹措解决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全过程工程咨询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
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32490.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1429.2平方米,建筑占地13.04亩,其中住宅面积73565.6平方米,地下室面积22189平方米,其他配套用房面积5674.6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为39259.79万元
招标控制价:9076114元
招标范围:负责实施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代建)、监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其中:(1)项目管理(代建)服务范围为报批报建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档案管理、验收移交、配合审计等;
(2)造价咨询服务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
(3)监理服务范围为本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含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管、环境保护监管等)。
标段划分:1个
质量控制目标: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安全控制目标: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安全标准
进度控制目标:同施工工期
投资控制目标:工程决算中的工程费用投资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投资内
服务期限: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缺陷责任期满且全部资料归档之日止(包括项目交付使用后产权契税办理、决算完成等);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1.2同时满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③具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施工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宁波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中的任何一项; 或由以上资质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个数最多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派遣。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3.2.1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或建设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2020年2月、3月、4月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派遣。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派遣。
3.2.2造价咨询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3.2.3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3.2.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在系统录入信息的,相关内容应在系统中审核通过。
3.2.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具体按照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执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系统中有未解锁项目的视同有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竣工证明材料。
3.2.6拟派造价咨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兼任项目负责人。
3.3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
3.3.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专用条款规定的格式提供信誉承诺书。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资格审查当天“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否决其投标。若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中标单位进行查询,如中标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3.4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仅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评为D级(以开标之日所在季度的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
3.4.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仅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3.4.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仅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及其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在系统录入信息的,相关内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在系统中审核通过。
备注:除特别说明外,其余上述投标人均指联合体各成员(如为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规定的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2020年5月29日16时00分)前登录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http://haishu.bidding.gov.cn/)“工程建设系统”栏自行注册,并下载招标资料,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备注:投标人可根据“海曙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投标人登录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http://haishu.bidding.gov.cn/)“工程建设招标业务”进行下载招标资料前,须核对系统中登记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如发现登记有误的,投标人须修改成现在使用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账号。
4.2 投标人必须办理“电子密钥”(CA证书)和电子印章,通过CA证书登录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4.3 如已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完成注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在系统内完成与联合体所有成员的组合。
4.4如有补充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如有遗漏,责任自负。
4.5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6有关本项目招标的其他事项,请与招标代理人联系。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0年6月1日14时00分,开标地点为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4楼(从南门上)] ,具体受理场所安排详见当日电子指示屏幕。
5.2 逾期送达(或上传)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不予受理。
6. 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不少于人民币100000元整
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或保险保单或银行保函出具时间为准)。
6.2形式:
①通过基本账户采用银行电汇或者网银直接缴入系统提供的账户中;
②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③投标保证金保险:
保单出具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咨询电话:15888097227、1375742460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18957480689、1896989389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操作说明:由投标人在“海曙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业务管理—费用管理”选择需缴纳项目,点击“缴纳”后,可以选择“线下支付”或“保险”,获取保证金缴纳说明书,根据缴纳说明书所述事宜进行缴纳。
注意事项:银行电汇或者网银和电子保险保单只能选择一种支付方式,选择后无法更改,请各投标单位谨慎操作。
6.3 其他说明与要求:
(1)以上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任选其一;
(2)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或者网银的(投标保证金须从基本账户转出),银行支付回单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可用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代替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
(3)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保函正本原件应在开标前递交给招标(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做否决处理,保函复印件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
(4)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金保险的,须以互联网方式递交(不支持线下保单),电子保单打印件盖投标人公章后编入投标文件中;
(5)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时,不要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6)如招标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7)投标保证金退还详见《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修订)(http://haishu.bidding.gov.cn/办事指南项目)。保证金办理联系人章老师:0574- 87260920。
7. 招标公告发布
媒介: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index.html?citycode=3300、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区分网(http://haishu.bidding.gov.cn/)。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沙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招标代理人:浙江天成合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568号1号楼501室
联系人:李克勇
电话:13306605625
传真:0574-883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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