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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门镇河塍路100号(原崇文书院)房屋租赁权网 络 拍 卖 公 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1-11-17 13:15:48     阅读:次
 
泗门镇河塍路100号(原崇文书院)房屋租赁权
网 络 拍 卖 公 告
    受宁波盛泗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00—9:30(延时除外)在“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平台”对泗门镇河塍路100号(原崇文书院)房屋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泗门镇河塍路100号(原崇文书院)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617.54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商业;现状:空置;业态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从事住宿、足浴、KTV、重餐饮、易燃易爆等影响周边环境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出租年限:5年;起拍价:人民币115800元/年;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注: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竞价开始前亲临现场看样,未看样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瑕疵,承担参与竞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加(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四、网上竞价报名步骤:
   (一)竞买人须在2021年11月24日下午4时前自行登陆本公司的“网络拍卖平台”,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并注册成功(以收到注册成功的短信为准)。
   (二)竞买人在注册成功后,须仔细阅读本拍卖标的相关拍卖文件,并前往本公司当场签订《竞买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在认可相关文件内容并确认参拍后自愿、如实填写竞买保证金退款账户信息;同时按标的公告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竞买人须在2021年11月24日下午4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以转账、电汇、网银的形式,按时、足额汇入下列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注:同一竞买人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支付多笔竞买保证金。
户   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账  号:61010122000609711
用  途:竞买人名称+保证金
六、拍卖规则:本次拍卖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在规定报名时间内须有效报名竞买人2名及以上,且至少1名竞买人有效出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不达保留价不成交。保留价对外公开,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七、本次拍卖公告发布方式:
   (一)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
   (二)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站;
   (三)《余姚日报》。
八、请各竞买人在拍卖前仔细了解网上竞价方式,有疑问应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九、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变更。
联系人:陈先生、蒋先生     联系电话:0574-62724638、62651915
联系地址: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拍 
卖
须
知
 
 
拍卖会名称:泗门镇河塍路100号(原崇文书院)房屋租赁权网络拍卖会
拍卖标的:泗门镇河塍路100号(原崇文书院)房屋5年的租赁权
拍卖会时间:2021年11月25日上午9:00—9:30(延时除外)
拍卖方式:网上竞价
 
 
 
 
 
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16号
公司电话:0574-62724638、62651915         传真:0574-62651961
 
拍  卖  须  知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第四条  拍卖标的:泗门镇河塍路100号(原崇文书院)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617.54平方米;房屋证载用途:商业;现状:空置;业态要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从事住宿、足浴、KTV、重餐饮、易燃易爆等影响周边环境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出租年限:5年;起拍价:人民币115800元/年;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注: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双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竞价开始前亲临现场看样,未看样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瑕疵,承担参与竞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条  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物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成交款。
第六条  标的物特别说明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由买受人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在租赁期内,如遇买受人拖欠租金、水电费及发生其他等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二)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缴纳,与委托人无涉。
(三)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1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若买受人不及时交纳,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在租赁期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业态要求、转租、转借及分租,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买受人须提前2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剩余已付租金退还(租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租金),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委托人仅提供标的物给买受人使用,在租赁期内,由买受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买受人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否则,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工作,因买受人原因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提前终止合同,剩余租金退还(租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租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八)买受人不得在标的物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由买受人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已付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通知发出后7日内买受人未作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委托人决定,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则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十)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结清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等)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拆除,且委托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物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2倍向委托人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物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拍卖前期活动
第七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一)竞买人在竞价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和密码是参加平台竞价的必要依据,应自行慎重保管,若因转交他人、遗忘或被盗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物后,按本《拍卖须知》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物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三)网络竞价中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拍卖人在此明确声明对技术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网上竞买
第九条  本次拍卖经过报刊、网络公告、实地展示,在“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含任何税、费及买受佣金。
温馨提示:①在竞价前,竞买人应选择良好的网络环境下进行电脑操作;②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应仔细核对报价金额是否有误;③为确保竞价过程顺利进行,应适时刷新页面;
本次拍卖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在规定报名时间内须有效报名竞买人2名及以上,且至少1名竞买人有效出价,方可成交。由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竞买人应在标的物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平台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按系统默认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按规定自行报价(通过 + 号、- 号出价,按照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1))。在系统规定的竞价结束时间前二分钟内,仍有竞买人出价的,系统将自动顺延五分钟(以此类推)。如无人继续加价的,系统将自动判断最高应价者为该标的物的买受人。
    第十条  买受人须在成交当日(截止下午5时)到拍卖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竞价记录》上签名或盖章。上述文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如事后反悔,竞买保证金将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特别注意事项:用户的网站注册人名称必须与竞买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买受人名称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
拍卖后期工作
    第十二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结果将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市分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拍卖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在结果公示期间向拍卖人或委托人提交书面质疑。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三条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凭竞买人报名时登记的户名及账号退还竞买保证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到拍卖人处退还(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0574-62727901)。
第十四条  付款办法及签约时间:
买受人须在2021年12月7日下午4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1年租金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向拍卖人支付第1年租金成交价5%的买受佣金。
合同租赁起计日:2021年12月8日。
    租金和履约保证金请汇入委托人账户(户名:宁波盛泗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门支行;帐号:94100101302014359)。
    买受佣金请汇入拍卖人账户(户名: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609711)。
拍卖人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委托人仅提供往来款收据。
买受人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视为放弃成交标的物,属违约: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将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物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且委托人有权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第十七条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拍卖人所有。
                                             
 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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