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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山镇核心7号地块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6-10 15:24:28     阅读:次

姜山镇核心7号地块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姜山镇核心7号地块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已由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鄞发改审批[2020]30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镇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

2.2项目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4049㎡,总建筑面积约47610㎡,其中住宅31400㎡,物业、社区等配套用房2210㎡,地下室14000㎡。

2.3项目总投资:约2898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24449万元)

2.4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服务。

2.5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为止。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2.7标段划分数量及方式:1个;允许投标的标段数:1个。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含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3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3.3.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代理)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日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截止时间:2021年6月22日16时00分。

4. 投标申请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http://bidding.ningbo.gov.cn/yinzhou/)”注册成功后,请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以下载成功时间为准)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投标人必须在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91.214.173:7080/login)中下载本标段对应的招标文件等附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备注:投标人可根据“鄞州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该费用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给招标代理人,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4如有补充的招标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服务指南中的《3.0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信息库操作手册》和《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7月2日9时30分,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天童南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红绿灯旁,姜山实验中学斜对面)。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http://bidding.ningbo.gov.cn/yinzhou/)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大厦1920室

联系人:潘萍霞、沈鑫侃、董成浩 

电话:0574-87298907

电子邮箱:2805441538@qq.com

8.备注

8.1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安排“甬行码”为绿色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将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四楼开标室(天童南路与明山路交叉口,红绿灯旁,姜山实验中学斜对面),在完成投标文件和人员登记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的畅通。

8.2投标文件的开启、唱标等活动均在线直播,所有投标单位线上关注开标情况。

8.3疫情防护期间,请各投标单位遵守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防疫措施规定。

☆备注:如开标当日疫情已解除,第8.1、8.2、8.3条款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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