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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镇政发〔2006〕34号
【发文时间】2006年9月18日
【实施时间】2006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我区公共小型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合法的公共小型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全面落实我区保廉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小型项目是指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镇(街道、园区)、国有投资企业组织实施的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其中: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建设类项目:指土木、市政、管道线路、园林绿化、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社区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投入占主导性地位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工程;
(二)非建设类项目:未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进行货物、服务类采购的项目;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村(社区)以及各镇(街道)、园区占用管理的国有、集体资产或其它公共资产的租赁、承包、转让等经营或处置行为;各类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工程;
(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与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相关的公共小型项目。
第三条 公共小型项目的实施坚持科学决策、严密程序、标准管理、阳光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第四条 公共小型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日常监管负责制。业主通过建立公共小型项目暨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进行日常监管,具体如下:
(一)各镇(街道)、设管委会的园区建立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对本级实施的公共小型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同时对本辖区内村(社区)公共小型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帮助;
(二)未设管委会的园区公共小型项目纳入所在镇(街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非常设性的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对本村(社区)实施的公共小型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非常设性的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对各自实施的公共小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在本辖区或本单位班子集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班子集体负责,业务上接受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班子成员中的主要领导担任。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在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一名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兼任主任。
监督小组组长由班子成员中的纪委(纪工委)书记兼任,所在纪委(纪工委)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公共小型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
(二)对公共小型项目从招投标开始至文件归档实施全过程管理;
(三)加强公共小型项目管理工作的调研,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探索,提出有效措施或办法;
(四)适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工作;
(五)完成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有选择性的对公共小型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二)对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的工作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管理权限受理、调查和处理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涉及公共小型项目的有关投诉、举报;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公共小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地、本单位公共小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适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工作;
(七)完成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一节 标前管理(立项管理)
第九条 建设类公共小型项目逐步推行项目储备制度。计划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从公共小型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条 公共小型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制。其中: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镇(街道、园区)、国有投资企业实施的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二)村(社区)项目的立项,在报请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执行。
多个公共小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区委、区政府对立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如镇区委办〔2006〕54号《镇海区村民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和政策意见》),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当地群众普遍关心或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项目,必要时项目业主应当在报审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当作为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涉及到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的公共小型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立项前提请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相应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抢险救灾等特殊公共小型项目可以依据区政府的有关文书先行实施,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依法补办立项手续。
第二节 标中管理(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建立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具体如下:
(一)各镇(街道)建立镇(街道)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镇(街道)、不设管委会的园区及村(社区)公共小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统一进镇(街道)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
(二)设管委会的园区建立园区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园区小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园区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的公共小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进区招投标中心。
第十五条 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实行挂牌运作,隶属于各镇(街道)、园区小型项目领导小组,可以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设置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区招投标中心对各镇(街道)、园区招投标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 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主任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同时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各自实际在机关内部选派若干名政治过硬、素质较高、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我区有关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场内交易规则;
(二)受理招投标交易申请,报监督小组备案;
(三)负责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为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对交易各方及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质进行审核,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四)按照区招投标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负责对公共小型项目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输入相关信息库;
(五)接受项目监督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接受上级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调解招投标活动的交易纠纷,负责维护招投标场所的交易秩序,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八)按照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阅方便的要求对招投标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九)指导和帮助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要求对档案目录内的所有文件整理归档;
(十)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建立或完善相应的招标程序,以便操作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小型项目申请招标,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二十条 所有拟招标的项目均应向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有相应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办理招标事宜。
村(社区)公共小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的协助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小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所有进入招投标中心的公共小型项目,均应在区招投标中心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公示中标候选人。村(社区)项目应同时在村(社区)相应公开栏内公告、公示。公告和公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建立全区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区范围内的公共小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第三节 标后管理(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小型项目逐步推行标准合同管理制度。标准合同文本参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设计的格式文本执行。
公共小型项目招标结束后,业主要与中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公共小型项目合同履行中,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出借资质违法挂靠履行合同,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合同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业主必须填报“合同变更审批表”,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变更,并报项目监督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类公共小型项目可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小型项目资金收付实行业主审批流程制。业主要按照项目特点,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制度。
建设类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业主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除村(社区)项目外,均应委托区财政局审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经审查、审计不得支付全部工程款。区审计局履行抽查、监督职责,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村(社区)项目,业主必须将工程决算报镇(街道)备案审核,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强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设计文件的公共小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建设类公共小型项目实行造价控制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业主委托设计时,设计单位必须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二)项目施工时,建设投资增加额累计超过概算10%以上的,必须重新办理立项手续;涉及到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项目业主必须依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工程完工后,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村(社区)项目应当报镇(街道)备案。审计部门对公共小型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重视公共小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正确处理好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控、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的相应制度。业主主要领导对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公共小型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业主应当依法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或由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除不宜登记的公共小型项目外,项目业主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公共小型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小型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建设与交通局、农业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对公共小型项目进行对口指导、协调、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监察局会同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建立网上监督平台,对包括公共小型项目在内的全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它公共项目的标前、标中、标后管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招投标中心、各公共小型项目招投标中心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权限将有关数据输入网上监督平台,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数据输入与维护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廉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廉政管理的主体是保廉办及小型项目监督小组。
第三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签订项目保廉责任合同。廉政合同采用标准文本,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小型项目的任何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管理。一经发现,保廉办及项目监督小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小型项目建立标准化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业主要按照公共小型项目的特点将所有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同时将档案目录报所属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公共小型项目管理工作,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制度。
各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贯彻实施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工程建设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细则,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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