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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店滨海工业园区三期基础设施工程EPC+F修改、补充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9-11 16:49:17     阅读:次
修改通知发至:潜在投标人:
兹通过第(1)号修改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西店滨海工业园区三期基础设施工程EPC+F》作出修改。本文件所作出修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1、原招标文件中P92第4.2履约担保条款修改为:
(1)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保单;
(2)履约担保的金额:按照《关于印发宁海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2014] 67号)、《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宁建发[2017]46号)、 转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8】182号)和《关于公布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首席承保人名单的通知》(甬建发【2019】25号)及《关于在全省工程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的文件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 。
(3)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承包人(若为联合体中标的,是指联合体牵头人)在合同备案日期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确定。同一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提交履约担保时间为每个区段工程开工前15天内。
(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原招标文件中P114第17.4 质量保证金条款修改为:
17.4.1质量保证金按照《转发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宁建发[2017]46号)号及《关于在全省工程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
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结算价的1.5%。
3、技术标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请各潜在投标人在网站上自行下载,以本通知发布的为准。
 
 
                                 宁海县西店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工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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