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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的基本要求:
一、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有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内。
五、投诉人可以自己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投诉受理机构: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电话:0574-89553713
传真:0574-89553709
电子邮箱:ww15267878232@163.com
通讯地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2号南雷大厦513室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书范本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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