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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2-04-08 16:28:39     阅读:次
各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和招标投标监管体系,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对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
根据《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的通知》(甬政务办〔2022〕7号)要求,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自2022年5月15日以后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招标计划的发布。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实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精神,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三、调整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备案程序
根据《浙江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在部分招标项目中先行调整招标文件备案程序,根据调整情况逐步扩大范围。仅采用价格竞争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先行调整范围,其他项目的招标文件保持原备案程序:
属于先行调整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程序如下: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将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接收材料,即完成备案,不再对招标文件具体条款出具备案意见;
2、招标文件发布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预公示期间,招标人未采纳投标人意见的、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有投诉或违法行为举报的招标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核查。核查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审查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必要时可根据影响情况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启用房屋建筑和市政领域招标投标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办理系统
根据省委改革办、省建设厅、省大数据局《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政务服务事项2.0改造升级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1〕135号)、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屋建筑和市政领域招标投标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办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招标人应在系统内办理有关招投标事项。
1、登录方式
“招投标事项办理系统”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入口登录。
2、办理流程
招标人登录“招投标事项办理系统”选择办理事项,引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项目名称及标段编号在系统内上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
五、取消中标合同备案要求,施行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精神,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2年4月10起,全面取消中标合同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的要求。招标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将合同订立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开,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并将订立的合同上传至宁波杭州湾公共资源网上暨电子监察系统。公开的格式详见附件二。
 
附件一: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制度的通知
附件二:合同订立信息公示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2022年4月8日
附件一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综合处              2022年3月7日印发                                                              
附件二
 
合同订立信息公示
 
项目名称:
项目交易编号:
发包人(委托人):
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
合同价款:
合同期限: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合同款项支付内容: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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