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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效率和监管服务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6-01 11:00:42     阅读: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效率和监管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申报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方可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招标条件详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报材料》(附件1)。
   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确需先行招标的,应具备招标所需的基本审批手续和技术条件,在申请招标备案时由招标人作出承诺开标前补齐手续,并提交《招标文件备案容缺受理办件单》(附件2),招标人自行承担因项目立项、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二、优化监管环节
   根据《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不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要的前置条件,招标人应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自行依法办理。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不再对中标通知书进行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录入余姚市招投标监管系统——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归档。
   三、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相关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前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余姚分网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期限截止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填写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情况说明(附件3)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未经公示,不予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报材料》
        2.《招标文件备案容缺受理办件单 》   
        3.《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情况说明》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     
 
 
 
 
 
  
相关下载文件,若下载文件时undefined请重置后缀名.doc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报材料.docx 文件下载
附件2招标文件备案容缺受理办件单.docx 文件下载
附件3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公示情况说明.docx 文件下载
上一条:市司法局关于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下一条:市司法局关于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确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