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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财政发〔2020〕166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通知如下。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如有需要,请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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