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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7-20 11:08:57     阅读:次
各镇(街道)、区直单位、社会团体:
为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中标结果”,现将我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适用范围及期限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范围为我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下简称送修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不包括车辆的装潢、装饰)。
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二、定点维修的程序
送修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类型、维修内容,以及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维修范围和服务承诺等基本情况,在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内自主择优选择维修企业,进行公务车辆的维修。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维修的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未编报车辆维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先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
(二)车辆送修单填单送修。送修单位应填写“定点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一车一单,注明故障内容和维修要求,经送修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后从网上提交给选定的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
(三)维修项目初检。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维修单位反馈给送修单位确认。
(四)维修项目确认。只有在送修单位对维修企业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按事先约定的确认方式确认后,维修企业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如发生超出维修范围,新增、变更维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等情形的,维修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送修单位联系并协商确定,同时对送修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送修单位要求对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留存查验的,维修企业应主动配合,妥善保管。
(五)验收交接和结算审核。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办理维修出厂合格手续(二级维护以上),将实际所用维修材料的数量、价格、工时费等内容填写《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结算单”)从网上提交送修单位审核确认,并通知送修单位现场验收。送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派专人进行验收,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项目与收费内容一致且质量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结算单“验收意见栏”上签字认可,同时送修单位在网上对验收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
在政采云平台公示的车辆维修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维修价格可由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确定。验收结束后,送修单位须在网上对定点维修企业本次车辆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如实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维修企业的考核依据。
(六)维修费用的结算支付。送修单位只有在对验收结算单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办理维修费用支付手续。从网上选取验收结算单,由系统自动生成定点维修结算汇总单,并将经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结算单和维修专用发票作为附件扫描录入系统,从网上提交给送修单位确认,同时将维修专用发票送至送修单位。
送修单位应当及时对定点维修企业网上提交的定点维修结算汇总单和相关附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系统将自动对维修结果进行备案登记。同时,送修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对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送修单位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同时向区财政局投诉。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对因车型特殊,定点维修企业没有能力维修,需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应持定点维修企业出具的证明,提出到非定点企业维修的申请,必须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到非定点企业维修。
(二)车辆更换轮胎原则上纳入定点维修范围,如果定点维修企业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轮胎专营企业报价),经采购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三)车辆因公外出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或一次性修理金额在300元以下零星小修项目,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维修后凭单位外出派车单和维修清单及发票,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销。
(四)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购臵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和保养。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采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核审批手续。要制定专门的公务车辆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加强驾驶员管理,教育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爱护车辆、遵守规定。
(二)采购单位应根据定点维修企业做出的服务承诺和优惠价格,对其进行监督。同时也要维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单位提出超越服务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或区财政局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五、定点维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定点维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维修业务,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率和服务承诺,做到“服务周到、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
(二)及时在政采云平台公示各种车型配件和工时费的最新报价,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情况等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在厂内明显位臵公示公务用车维修报价、服务措施及联系和监督的办法等内容,便于各单位查询和监督。
(三)24小时受理维修服务,对需要紧急维修的公务车辆要及时维修,节假日不休息。
(四)无偿救援服务。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鄞州、北仑等6个城区内免费进行紧急救援,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
(五)严格执行《镇海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协议》,全面履行投标承诺,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六)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应最大限度满足。
(七)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原厂配件,辅助材料和工艺为原厂辅助材料和原厂工艺。
(八)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对违反合同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九)建立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档案。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及应急维修、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项目和维修服务费用记录等应当建档的记录。
六、定点维修的监督管理
(一)定点维修企业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虚报工时、维修内容或者变相提高维修工时费、材料费,不得无故拒修送修单位的车辆,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类别修理公务车辆。
(二)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眼位臵和政采云平台公开车辆维修工时费的厂家光盘价、主要或者常用材料的厂家光盘价或者进价,以及工时费、材料费的政府采购价等维修报价信息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以便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未在网上公开上述信息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定点维修结算单。
(三)对定点维修企业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定点维修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对定点维修企业实行网上考核评价,对“满意度指数”得分在60分以下,或擅自提高材料价格、虚算工时,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维。
中标企业的《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常用维修工时费报价表》、《主要维修零配件报价表》等相关信息可通过“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zh.gov.cn/。
 
                                                        镇海区财政局
                                                  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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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名单和维修车型(20200720).xlsx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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