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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人: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财政部办公厅、浙江省财政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1号),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按文件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采购办要主动履职,统筹安排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近期要抓紧处理好已发布采购公告项目的调整工作,妥善处理好新启动项目的采购工作,特别是原定2月7日之前开标的项目(项目清单另发)一定要提前通知到位,及早准备,并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各方面的指导和便利,既不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助力疫情防控。各集采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要主动与采购人做好采购项目对接工作,主动谋划,做好参谋,及时调整工作方案,为供应商提供不到现场投标的便利,确保采购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评标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各采购人要审慎评估采购项目的紧急程度,可暂停采购的要先暂停采购(包括已发采购公告的项目),可以转网上采购的转网上采购,对物业管理等具有延续性、经常性、价格波动小且对当前疫情防控影响较大的服务项目,报备当地采购监管部门后,可临时延长原合同服务期限,至应急响应结束后再进行采购。决定线下采购的,要确保省财政厅通知有关规定的落实。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6/content_5472325.htm附件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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