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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1-14 15:56:04     阅读:次  
 
 
 
 
 
 
海资交管办〔2019〕7号
 
 
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记录主体为海曙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受委托办理招投标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被记录主体是指参加海曙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记录内容是指“宁波政府采购网”网上电子竞价、“政采云”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协议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被记录主体的投标和履约遵守信用情况。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记录主体对被记录主体的信用记录报送至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由区交管办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海曙分网进行公示。
第二章  信用记录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的信用记录内容为投标和履约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两类。投标和履约守信行为主要包括被记录主体的投标文件清晰、明确,诚信参与投标无弄虚作假,被记录主体中标后根据招投标情况签订合同,并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合同。
       第七条   本办法的失信行为分为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类情况。
       第八条   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   供应商有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由相关执法主体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
        1.不遵守开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纪律,扰乱政府采购现场秩序;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认定情况属实。
     (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
       3.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
       4.中标后未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进行分包;
       5.履约期间违反合同规定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履约义务;
      6.履约期满后,不在约定期限内与采购人、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
    (三)质疑投诉环节
      7.在海曙区政府采购活动中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
      8.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
      9.质疑、投诉受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举报,干扰受理单位处理;
      10.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四)其他
      11.威胁、骚扰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12.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记录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记录主体记录报送的方式,记录主体对被记录主体的投标和履约进行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为第二章所列举的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主体认为无本办法提及的守信或失信行为相关内容的,则可以不作记录和报送。
     第十三条  记录主体做过相关行为记录后,将记录表(见附件)交至区交管办。区交管办每季度将最新的记录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连续半年被记录为守信的供应商视情况可享受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低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优惠,一般为招标文件规定缴纳金额的20%,以及获得向银行推荐“政采贷”,“信用贷”等融资方式的资格。
     第十五条  连续一年及以上被记录为守信的供应商视情况可享受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免交的优惠,特殊项目除外;以及获得向银行推荐“政采贷”,“信用贷”等融资方式且低利率融资的资格。
      第十六条  被记录主体有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主体直接按相关处理决定记录。
     第十七条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生效时间为一年,记录之日起一年内的被记录主体参与海曙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不得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优惠政策。一年后消除该失信记录。
     第十八条  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生效时间同处理决定时间,在此期间被记录主体不得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打分表可对守信记录情况适当设置加分条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记录主体对记录主体的相关记录有异议的,自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交管办提出,说明理由或提供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区交管办对异议单位提出的理由或证明进行核实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附件:
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项目名称:                     采购方式:               记录人:            联系方式:
评价类型
评价内容
实际情况
备注
 守信行为
1、投标文件清晰、明确。
2、诚信参与投标无弄虚作假。
3、中标后根据招投标情况及时签订合同。
4、按期按要求履行合同。
 
 
 
 
 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
1.不遵守开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的纪律,扰乱政府采购现场秩序;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认定情况属实。(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
3.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
4.中标后未按照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进行分包;
5.履约期间违反合同规定提高价格,或者降低履约义务;
6.履约期满后,不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
(三)质疑投诉环节
7.在海曙区政府采购活动中12个月内三次以上质疑查无实据;
8.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
9.质疑、投诉受理期间,就同一事项多头举报,干扰受理单位处理;
10.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四)其他
11.威胁、骚扰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
12.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违法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
根据相关执法主体按规定处理,并给予情形记录。
 
 
 
                                                                         记录主体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报送方式:
1、将《海曙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拍照或者扫描后,发送至邮箱:hsggzy2017@163.com。
2、联系电话:87236206,联系人:李老师
3、记录主体认为无本办法提及的守信或失信行为相关内容的,则可以不作记录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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