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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财政局关于机动车辆实行集中保险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6-28 14:19:38     阅读:次
海财〔2019〕35号
 
 
海曙区财政局关于机动车辆实行集中保险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部门、各单位机动车辆管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经公开招标,决定对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机动车辆继续实行集中投保,现就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及时间
    集中投保车辆包括: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拥有的各类机动车辆。集中投保时间: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各投保单位到指定保险公司办理新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办理承保、理赔等“一条龙服务”。
    公安分局的机动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环卫服务中心的机动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机关事务局和交通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投保,综合行政执法局(除环卫)和石碶街道、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鄞江镇、横街镇、章水镇、洞桥镇、龙观乡的机动车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投保,其他单位的机动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
    二、保险费率、保险险种及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按照2018年费率改革以后费率折扣执行,期间如遇费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最低费率执行。
    实行二种必保险,即交强险和商业险(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其它险种由被保单位根据车辆情况自行选择。
    三、保险办理程序
   从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上其它保险公司投保。2019年6月30日后保险到期的机动车辆,由保险公司上门办理保险手续,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配合工作,保险费用直接与保险公司结算。
四、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对保险理赔处理及其它各项服务实施监督,在理赔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保险公司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单位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向区财政局采购办反映。如果保险公司未按协议有关内容履行,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附件:1. 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
          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服务承诺情况表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服务承诺情况表
          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主要服务承诺情况表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服务承诺情况表
          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服务承诺情况表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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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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