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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曙区小型项目施工企业年度投标 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9-01-21 15:23:12     阅读:次
各镇(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简化投标保证金缴退手续,提升招投标工作效率,降低施工企业投标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实际,特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海曙区小型项目施工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海曙区小型项目施工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简化投标保证金缴退手续,提升招投标工作效率,降低施工企业投标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实际,特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指的是施工企业提前在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整年度投标担保使用,在该一年度内在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海曙区域内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招标规模在200万(含)--400万(不含)施工类项目进行投标时不再另行缴纳具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从而有效减轻施工企业投标成本,提高施工企业工作效率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缴纳原则及对象 
      适用范围: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曙区域内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招标规模在200万(含)--400万(不含)施工类招标项目。 
      缴纳原则:施工企业自愿缴纳。 
      缴纳对象:信用良好的施工类企业。
      适用办法:参加缴纳企业,将年度投标保证金按要求缴纳至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回执。投标单位在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参加投标,均可将该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作入单个项目投标文件中,作为项目投标担保(全区通用)。 
      第四条 缴存额度 
      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缴存如下: 
      企业根据所具备的资质每报一个专业缴存额度为4万元。 
      第五条 办理程序 
      1.施工企业缴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施工企业基本账户转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保证金账户:311471003719156975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路支行,户名: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施工企业在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时,须持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附件1)等资料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
      3.集中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1月15--30日(法定休息日除外,截止日为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上班日)。 
      4.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公布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企业的名单。 
      第六条 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年度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年度投标保证金缴退工作。 
      2.年度投标保证金从企业缴存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不予退还。在该年度内如需提前退还年度投标保证金,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查实施工企业所有投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规定退还其年度投标保证金(计息)。办理提前退还手续的施工企业,今后两个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3.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施工企业有意愿再次申请的可自动延续到下一年度,但需提前半个月重新填写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并递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愿再次申请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该年度投标保证金(计息)。 
      第七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交付给招标人,招标人不予退付投标保证金。今后不得再次申请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致使无法签订合同,或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若出现不予退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施工企业应当在接到招标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从企业基本账户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如逾期未补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资格自动失效。 
      第九条 施工企业因违约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首先以年度投标保证金赔付;年度投标保证金不足赔付时,应当以自有资金继续赔偿。年度投标保证金抵作赔偿金后,施工企业应当在接到招标单位以年度投标保证金抵付赔偿金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重新从企业基本账户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如逾期未补足的,年度投标保证金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制度实行期间,参加企业有不良行为(被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的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其年度担保失效。同时,施工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保证金回退申请。
第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交管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把施工企业的相关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海曙区小型项目施工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保证金申请表.doc 
 
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
 
 
 
 
  
      说明:
      1、请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2、随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填写基本开户银行;
      4、年度保证金申请联系电话:0574-872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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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资交管办〔2019〕1号 海曙区小型项目施工企业年度投标 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修订).doc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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