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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曙区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1-09 14:09:19     阅读:次
海财〔2017〕66号
 
 
关于公布海曙区2018年度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海曙区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区采购中心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区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应当事先征询区采购中心意见。
三、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流程是: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采购执行计划,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录入采购合同,办理资金支付等。
采购人提出采购执行计划时,应预计从申报、审核、下达到采购实施的工作时间,确保依法采购的时间要求。
印刷、纸张、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日常性项目,应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获得区财政局的核准,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纳入《浙江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清单》的项目(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栏目),采购人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上述产品的,可以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核。对未纳入全省统一组织专家论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财政局核准备案。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海政办〔2015〕52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文件规定,符合购买主体的采购人应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
六、网上电子竞价适用50万元以下的小额采购,主要针对标准或者通用的,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虽未纳入集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也可以借助网上竞价平台自主进行竞价采购。
七、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采购人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经批准,也可适当延长年限。
八、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批准。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九、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海财〔2017〕34号),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曙区2018年度集中采购统一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海曙区2018年度集中采购
统一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18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工作站、PC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针式打印机(票据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传真机、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功能)、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通用办公软件、空调器(含壁挂式、柜式、嵌入式)、汽车、摩托车。
2、50万元以下定点采购目录:纸张、印刷、车辆保险、车辆维修。
二、采购限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2、单项或年批量预算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服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3、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区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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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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