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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 2015-01-14 13:53:43     阅读:次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凡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在到帐截止时间前通过基本帐户直接转入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保证金帐户)。
    2.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标段一交纳,两个及以上项目(标段)不能共同交纳。
    3.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在摘要栏中注明本投标项目的投标编号后五位(请不要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因该银行转帐方式无法在摘要栏内注明相关内容)。
    4.投标保证金以到达保证金帐户内的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汇(转)款手续办理时间、资金在途时间等,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保证金帐户。
    5.本中心对交入的保证金不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请投标人务必保存好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并将回单复印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入其投标文件中。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投标人原交入的基本帐户退付,无须提供收据,退付前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保证金交纳信息填报“投标保证金回退记录表”(见附件)后提交给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经经办人核实后予以退付。不委托招标项目另行规定。
    2.对资格预审未通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付;对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网上中标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付;对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由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交合同原件(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需经区招标办加盖备案章后5日内)后3个工作日内退付。
    第五条  保证金账户信息
    户名: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宁波银行湖东支行
    账号:82160120111034042
    联系人:章燕   
    联系电话:0574-87262357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制度试行后原《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再适用。
 
    附件:投标保证金回退记录表(详见下方文件下载)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五年一月八日
相关下载文件,若下载文件时undefined请重置后缀名.doc
投标保证金回退记录表.doc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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