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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3-03-18 13:32:20     阅读:次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精神,提升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投标活动社会成本,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决定从2013年3月18日起,在我区工程建设项目中试运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
1.投标人已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并领取交易证的,可直接在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登陆并进行投标申请;未注册的单位须先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注册,有关事项详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知公告中《关于投标注册资料填报及申请的通知》。
2.招标(代理)人已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并审核通过的,可直接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登陆并新建招标项目;未注册的单位须先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招标注册,进入“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进行招标注册并保存,网上注册完成后,应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审核。
3.新注册的投标人和招标(招标代理)人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通过次日才能进行投标申请和新建招标项目。
二、招标项目网上审核备案
1.招标(招标代理)人应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入“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新建招标项目并上传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同时将项目备案资料送至宁波市海曙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
2.区招标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资料进行共同审核。
3.区招标办将审定后的招标资料和备案意见回复给招标(招标代理)人。
4.招标(招标代理)人将修改后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通过“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数据上传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将修改后的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送区招标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须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及其他须加盖的印章。
5.招标(招标代理)人应确保网上上传的数据电文(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与纸质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以经备案的数据电文(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为准,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招标(招标代理)人负责。
三、招标资料网上下载
1.取消现场投标报名环节,不再提供纸质招标资料。投标人通过投标注册后,即可登录“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进行投标申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从系统中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电子招标资料与备案的纸质招标资料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若规定应提供电子辅助评标光盘的,投标人应将下载的电子工程量清单放入光盘中才能制作商务标。
2.电子资料费用(即原招标文件工本费)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费用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明确。
四、招标补充文件网上发布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招标代理)人提出疑问。
招标(招标代理)人将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的纸质招标补充文件送区招标办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同时进入“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上传招标补充文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招标补充文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招投标信息栏”及“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中发布。各投标人要及时查看所投项目的招标补充文件,未及时查看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投标保证金网上缴纳
1.投标人必须在“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系统中注册,登录系统并进行投标申请后才能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请按系统提示进行备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入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必须与投标项目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将被拒绝接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六、其他事项
1.试运行期间,凡使用本系统操作的项目,招标(招标代理)人均应在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
2.本系统试运行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5月31日,试运行期间投标人须同时进行网上投标申请和窗口报名。
3.本系统现为试运行阶段,若有相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联系,联系人:陈静儿,联系电话:0574-87201293。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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