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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评价规定专项清理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8〕636号)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各类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办决定废止《奉化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和交易员证管理暂行办法》(奉资交管办〔2010〕5号)文件,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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