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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物业类服务采购期限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09-02-13 09:41:34     阅读:次
关于规范物业类服务采购期限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物业类服务采购期限,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类服务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我市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按年度采购。
  二、采购单位如需向原服务单位延续采购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第一年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表中提出;
  (二)在第一年的物业类服务采购文件中,提出延续采购的意向和办法;
  (三)延续采购的内容没有改变,采购金额没有超过上一年度该采购项目采购金额的10%;
  (四)延续采购事宜须经采购双方确认;
  (五)延续期不得超过一年,延续采购须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后实施,采购合同须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公共资源 政府采购 物业类服务 通知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09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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