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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慈溪市建设局、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慈溪市财政局转发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建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精神,考虑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原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10月1日后进行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在报价编制依据中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办法进行报价。具体调整内容为: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根据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乘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规定的对应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遇区间值形式出现的费率,其下限值、中值、上限值均统一乘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计算,投标人不得以低于调整后费率的下限竞价,否则视为重大偏差。
二、规费1根据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乘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规定的对应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规费2按照甬发改投资〔2009〕188号文件规定的费率,不同计费基数的建设工程均统一乘0.95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计取。规费1、规费2和税金不得参与竞争,否则视为重大偏差。
三、检验试验费费率根据甬建发〔2008〕41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乘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规定的对应费率调整系数进行计算,遇区间值形式出现的费率,其下限值、中值、上限值均统一乘规定的费率调整系数计算,投标人不得以低于调整后费率的下限竞价,否则视为重大偏差。
四、招标人测算价中人工工日单价已按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调整,人工市场信息价已按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作相应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招标人测算价中机械费补差已按甬建价【2007】7号文件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转发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建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通知》
2.《转发省建设厅、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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