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建委《关于全面实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0〕68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从事建筑业施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交通、水利行业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企业《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二、相应项目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内容中增加“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评审内容中增加“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合格标准为“注册地在我市的未被注销,外地进慈企业未被停止或限制备案”。
三、本通知内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 上一条:10年第19周场地安排表 | 下一条:10年第19周场地安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