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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实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0-05-12 16:35:20     阅读: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建委《关于全面实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10〕68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从事建筑业施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交通、水利行业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时须提供企业《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

  二、相应项目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内容中增加“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评审内容中增加“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合格标准为“注册地在我市的未被注销,外地进慈企业未被停止或限制备案”。

  三、本通知内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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