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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和退还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0-11-15 14:24:38     阅读: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实施投标保证金

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和退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慈政发〔2010〕57号)精神,经中心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实施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和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即日起,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如实向本中心报送基本账户情况,并递交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将作为交易证必需资料进行登记。

  2、今后各投标人参加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递交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向本中心缴纳,招投标活动结束时本中心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退还相应保证金。具体开始日期以招标公告的要求为准。投标人在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前未通过基本账户向本中心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视为保证金未到帐处理。

  3、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在本中心登记后发生银行基本账户变更情况,应及时向本中心提供相关变更资料,本中心将作为交易证变更事项进行相应登记。

  4、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若向本中心提交虚假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相关资料,按慈政发〔2010〕57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九款精神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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