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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慈政办发[2010]57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防止串标行为的发生,经我办研究,重申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其投标文件均按废标处理,相关资料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后,按串通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如不同单位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打印投标文件);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如由其他投标单位人员代送投标文件、一家单位的交易员为另一家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授权委托人等)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内容望有关单位引起高度重视,自觉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规范、自律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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