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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经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脑编制或者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14)不同投标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特此通知。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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