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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财〔2016〕254号
投诉人: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J区12号
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1901、1902室
被投诉人: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
地址:慈溪市三北大街777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慈溪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室内射击馆靶场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CBNB-20162111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8月24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16年8月26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中标供应商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与另一投标供应商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的控股和管理关系,属于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串标行为予以包庇,采购人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对串标的违法行为不作为。事实与依据:(1)投诉人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南京模技术研究所2008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显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向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长期投资1111.62万元,股份比例为40%。虽然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登记表中显示出资人是总参谋部第六十所,那是因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是总参谋部第六十所的地方名称,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工商资料显示总参谋部第六十所是其全资出资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投标时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工程设计资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专利证书,都能证明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是总参谋部第六十所的地方名称。(2)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对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管理关系。投诉人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到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蒋武根在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也是当然的企业负责人之一。(3)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故意将“单位负责人”狭义解释成特指“法定代表人”一个人,并故意将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解释为“非同一法定代表人”,从而认定这两家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这种故意混淆概念的行为以及采购人视事实而不顾的做法,丧失了本该具有的公平公正的立场。(4)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事实与依据:投诉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提出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是投诉人至2016年8月24日未收到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答复。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嫌串标的两家供应商进行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不存在对被投诉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串标行为的包庇。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是评标委员会依法评审的结果,质疑及答复的内容也是经过被投诉人调查收集材料后交于评审专家认定的结果。评审专家认为依据现有的材料无法认定投标供应商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二)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其招标人的质疑也由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回复,因此对于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被质疑人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这一说法不予认可。
三、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述称:
(一)被投诉人南模所与上海升广并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南模所提供的南京市工商局登记的2011年及2012年的工商登记企业年检报告及企业经营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予以证明。此外招标环节已对南模所与上海升广提交的证明各自合法投标主体资格的材料予以审查并通过。
(二)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含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在第二种类型当中,一般由单位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而在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公司法人中,唯有经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才是其单位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的唯一负责人,唯有其可以对外直接代表单位行使职权,除其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人员哪怕是董事长,在未经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处理对外事务。因此,两家单位的单位负责人都只能是其法定代表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单位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蒋武根,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刘国富。因此两家单位不存在“单位负责人同一人”的“直接管理”关系。
(三)被投诉人南模所与总参六十所并非同一单位。总参六十所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是军队事业单位,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是总参六十所出资2000万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二者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完全不同。也正因为总参六十所与南模所并非同一单位,才存在作为军队事业单位的总参六十所经上级批准使用“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这一企业名称对外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因此不能单纯的行政处理方式而将二者的民事主体资格关系相混淆,将二者混为一谈。因此,可以认定对上海升广具有投资关系的单位系总参六十所而非南模所,南模所对上海升广并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四、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述称:
(一)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提供的股权构成证明材料证明,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参股单位单位为总参六十研究所,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二)单位负责人主要包含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刘国富为单位负责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以法定代表人蒋武根为单位负责人。因此两家单位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五、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参加投标的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与总参谋部第六十所是两家不同的单位,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是总参六十所出资2000万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是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比例为40%,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未参股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
(三)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为蒋武根,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国富。
(四)投诉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提出的质疑,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五)评标委员会对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在投标时所提供的无效资信证明给予加分。
综上,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投资关系,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为其法定代表人,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非同一人,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与另一投标供应商上海升广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的控股和管理关系以及属于恶意串通投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投诉人关于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质疑答复的投诉,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虽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答复但没有书面答复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责令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同时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对南京模拟技术研究所的资信客观分评审有误,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存在问题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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