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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号)精神,现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无交易额的按每件400元向发包方收取。其中,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按交易额的0.15‰向承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最高收取限额为4万元。
二、工程代建、设计、勘察、监理等交易服务,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最高收取限额为4万元。其中,宁波市重点工程服务项目,按每件1000元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四、上述项目不实行招投标的,交易服务费按每项目向承包商收取100元。
五、在2018年2月2日前仍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规定,对上述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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