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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对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现要求在慈从业的代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专职人员身份证;
4、专职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可选)
5、专职人员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证明;(可选)
6、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职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7、评审场所图片;
8、监控设施图片;
9、办公设施图片。
请各代理机构将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在2018年5月25日之前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我办将核实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情况,逾期未上报的将暂缓开通慈溪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权限,待资料上报核实后予以开通权限。核实发现代理机构名录信息存在虚假或不实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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