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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2014)甬奉采购处字第03号
CBNB-20143134G采购项目相关当事人:
该采购项目于2014年11月27日开标后公示后,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到相关单位人员的反映,认为这个项目预中标价超出正常价格。经我办调查核实后,发现该项目预中标价远超出市场平均价。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及《宁波市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坚持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好、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服务优良的原则。我办决定中止奉化市尚田镇中心小学采购厨房设备项目(CBNB-20143134G)交易,要求业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择期重新进行招标。
奉化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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