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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2-04-14 10:29:39     阅读:次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法制办,监察局,公共资源 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201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巳由省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现就抓好《通知》的落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通知》对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切实领会国办通知精神, 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培训。釆取专家辅导、问题研讨、集中培训等形式,掌握条例内容,把握条例精神。要把 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作 为学习培训的重点突出出来。二是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和国家发改委的清理工作部署,对涉及招投标的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各地制定的规定、办法、纪要等进行全面清理。三是要 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县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如大监督执法力度,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通知》中相关任务的分解
  (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由各发改委(局\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监察、经信、交通、水利、建设、商务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由发改委(局〉、法制办、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共同荦头,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配合。
  (三)建立和完善《条例》配套制度
  1、修改完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由省发改委、省法制办荦头。
  2、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的配套制度。由省发改委荦头。
  3、制订出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荦头。
  4、结合浙政发〔2009〕2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制订我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由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牵头。
  〈四〕加强行政监督和检查
  1、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监管。由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察机关 荦头,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
  2、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资格、专业人员的审查。由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牵头,交通、水 利、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由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监察 机关荦头,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
  4、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监督。由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察机关牵头,交通、水 利、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
  5、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执法力度。由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荦头,监察机关、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配合。
  三、检查贯彻实施情况
  1、阶段性检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要对本级贯 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情况, 宣传学习和培训情况,招投标相关文件清理情况,制定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
  2、综合性检查。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适时组织 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抽查。10月份,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对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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