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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

信息发布时间: 2003-03-01 02:52:57     阅读:次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标人是指按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法人。 
        第三条自行招标的内容包括: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标底;
   (四)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签订合同;
   (九)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说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的工程招标机构;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且必须是招标单位的专职人员,其中:
     1、一类及一类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当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职人员6人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
     2、二类及二类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当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专职人员4人以上,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以上;
     3、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与招标单位相一致。
    (四)主要人员具有类似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掌握招标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三)内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文件;
    (四)参加本项目招标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单及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内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次备案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一年内有多个项目招标的,近三年内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业绩证明材料可适当从简。 
        第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本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者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补齐的,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按照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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