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府采购 >
市级文件 >
查看详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07-08-08 02:55:23 阅读: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确定各级政府开展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时,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服务进行采购的规则,包括兼顾的政策、遵循的程序、接受的监督管理等,归根到底是要让财政资金使用得公开、公正、公平和物有所值。它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调控经济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制度和转变观念,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要树立依法采购观念,真正担负起政府采购主要当事人的职责,落实负责部门和责任人,遵循和适应政府采购的运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登记备案的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采购人委托的职责,高效优质地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把政府采购的具体采购操作工作从财政职能中分离出去,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缴拨(付)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负责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市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登记备案;负责采购人自行采购和公开招标以外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负责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重要作用,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市本级集中采购具体操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建立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公告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管理和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将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业务从财政职能中分离出去,同时根据本级政府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决定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具备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条件的,可结合本地招标投标管理统筹解决,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承办。 三、加快完善政府采购的各项配套制度 各级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切实抓好政府采购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科学界定三者的职责和关系。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尽快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执行、合同签订和履行、资金支付、投诉处理、绩效分析和考核等监督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保证规范有序运作。采购人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办法,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并加强相关财务、资产的管理。<%2Fp><%2Ftd><%2Ftr><%2Ftbody><%2Ftab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