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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依法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07-07-10 15:32:19     阅读:次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文件

 

 

 

浙财办字〔2004〕23号

 

 

关于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

依法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省级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年多来,大部分地方和单位能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规范采购行为。但近一段时间来,个别地方和单位在行政中心或机关大楼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擅自采购外国原装进口产品,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严肃法纪,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生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提高认识,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采购和使用“国货”,积极倡导“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作风。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采购,对采购单位提出的一些违法要求,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要依法监督,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政策导向作用。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采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法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一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用品,以及电梯、中央空调及交通工具等专用设备的采购,应一律采购本国生产或组装的产品,严禁采购外国原装进口产品。

    三、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各采购单位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因科研或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采购外国原装进口专用设备的,应同时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四、各部门、各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如违反本通知规定,财政、监察等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通知

抄送:财政部、监察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各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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