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人修改评标结果公示信息的通知(浙公资交[2015]10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5-12-04 03:02:40 阅读:次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招投标信息的发布行为,避免招投标信息修改的随意性,针对部分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修改评标结果公示信息的行为,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评标结束后,招标人要求修改评标结果公示信息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明确相应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标段、修改说明、修改内容、公示期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二、招标人修改评标结果公示信息应当以评标报告作为依据,不按照评标报告内容进行的修改申请,不予受理。
三、评标区管理人员根据招标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修改,经招标人经办人员现场核对确认后予以发布。
(一)评标结果尚未公示的,公示期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评标结果已经公示的(包括正在公示期内的和公示期已经结束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期限重新计算公示期。此种情况,招标人还应当对修改作出书面说明,并先告知招标办,否则修改申请不予受理,说明与修改信息同时发布,原公示信息予以保留。
附件:关于申请修改评标结果公示信息的函.doc
<%2Fa>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