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 >  市级文件 >  查看详情

宁波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 2007-09-05 17:27:31     阅读: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监督职权的划分
    我市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列入宁波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行政监督;
    2、宁波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宁波市重点工程,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行政监督;
    3、各县(市)区自行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水利局负责行政监督;
    4、宁波市水利局具体职责依据《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暂行规定》(甬水通〔2004〕22号)执行。
    5、对于宁波市水利局直管工程,宁波市水利局招标办应加强对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投标报名单位不良行为的查询、招标文件审查的行政监督。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  
    1、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分定性评审和定量评审两种办法。对于技术比较成熟的项目,包括:河道整治、城防工程、标准海塘、小型水闸、常规施工的围涂工程、不涉及基础处理的水库维修加固等,采用定性评审。对于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包括水库、软土地基上的大中型水闸、深水区围垦等采用定量评审。
    2、 定性评审指根据招标公告载明的潜在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等,由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体评审,满足条件者为合格投标申请人,当投标人过多时,应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投标单位。
    3、采用定量评审招标单位须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且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标准和权重,招标人应组织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资格预审工作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按得分高低确定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报告经资格审查工作组成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不良行为的查询和处理
    1、不良行为指投标人在参与建设市场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2、无论采取何种资格预审办法,招标人均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不良行为查询。
    3、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水利厅等四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浙检会(预)〔2004〕13号)要求,项目法人应在投标报名结束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报名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汇报。
    4、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四、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组建
    1、全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已纳入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由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专家资质和抽取按《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甬政办发〔2003〕275号)执行。
    2、全市水利项目评标专家统一到市招投标中心抽取,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和各地招投标中心联网后,各县(市)区可直接在当地招投标中心抽取。
    五、招标组织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招标工作组织水平,规范招标行为,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和重要工程项目均应采用委托招标方式。
    六、评标办法
    1、招标人可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依据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及审查人员须具有水利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招标人的标底不得在评标标底(或计分标底)中占有权重。
    2、对于河道整治、城防工程、标准海塘、小型水闸、常规施工的围涂工程、不涉及基础处理的水库维修加固等技术成熟项目技术标实行合格制或末位淘汰制。对于技术复杂项目或由于专业性强投标单位较少的项目可设置一定的技术标比例,其中专家打分部分不得超过评标总分的20%,并且应明确每项评审标准的最底限额,专家打分须在集体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
上一条: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下一条: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