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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2007]22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
为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切实提高监理工程质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8月1日起,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审查招标文件,对存在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其收费标准条款,要求其改正,严格合同备案,对不符合监理收费标准的,一律不予进行监理合同备案。
二、监理企业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要求进行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质量的检查,促进监理工作的规范化。
二○○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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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省级有关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精神,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监理工作重要性和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的积极意义。建设监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目的是要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国家有关部委此次对监理服务收费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视。加强对监理行业的指导,引导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做好对监理行业的服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此次国家调整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做好向社会宣传、向广大建设单位的宣传工作,统一认识,引导建设单位自觉贯彻执行这项规定,以维护广大监理单位的合法利益、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认真贯彻,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管理规定》,凡属强制实施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建设单位(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下同)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合同价,更不得采取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监理单位不得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条件,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监理业务。各监理单位、行业协会应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决抵制恶意竞争,切实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一是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时,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要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二是为保证公平竞争,在确定投标单位时,应采取随机方式,防止串标行为;三是在评标办法中,应以技术标和企业、人员资信等作为主要评标依据,尽量减小商务标的权重,防止价格恶意竞争,同时提倡技术标以暗标方式评标;四是实施标底制度,以按规定方法计算的最低价为标底,在确定中标单位(或资格后审)时,应认真核实拟中标单位的报价是否符合或接近标底价格,凡低于标底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五是强化监理合同备案,严格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六是颁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把关。无论是否实施招标的工程,凡应实施政府指导价而未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把关,正确界定强制监理工程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重申下列工程项目为强制实施监理项目范围,其施工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工程(八层及以上);
(四)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包括含有部分国有资本投资项目);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地下工程(包括桩基、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
(七)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以上工程项目,不实施监理或者建设单位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录入不良记录;各级建设(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实施招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发现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引导适用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积极采用政府指导价。各地要积极向建设单位充分宣传实施政府指导价是一项有利于提高建设单位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和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鼓励建设单位实施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全面实施政府指导价。
五、切实改进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监理单位要利用此次监理收费调整的契机,切实加强监理工作,改进监理服务,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和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要求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监理人员,满足提供服务需要的监理岗位数人员要求。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提供良好的监理服务,保证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理行业的管理,加强对监理企业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理企业人员配备、工作质量的检查;同时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理服务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规定,或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执行规定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监理单位中止监理业务。同时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以及本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全面实施这项制度。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监理招投标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或其他格式文件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部分条款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部分条款)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市发[2006]10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象山县建筑业管理局,市招标办、建管处、安质总站、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其他县(市)、区所在地项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已开工项目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
二、招标项目在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备案合同中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及总监任职情况必须与招标承诺相一致。非招标项目,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备案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对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如果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项目指标,登记管理部门应不予确认,并要求企业调换符合要求的监理从业人员,以解决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重复问题,确保监理人员到位率。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工程建设实施各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增减的确认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由市建管处负责)。企业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后,应向管理部门申请确认(企业在申请前应事先征得业主认可,下同)基础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基础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主体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中间结构验收备案后,申请确认装修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申请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行释放确认。
四、项目监理机构发生监理从业人员变更时,应在人员变更前将变更情况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五、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是否与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人员不到位现象。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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