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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管理,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甬监〔2012〕1号),的有关条款作适当修改,针对“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的修订形成《关于修改房建和市政设施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及招标评标办法条款通知》(甬建发[2014]108号)。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甬监〔2012〕1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甬建发〔2012〕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修改房建和市政设施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及招标评标办法条款通知》(甬建发[201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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