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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及《中共宁波市纪委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甬纪发〔2014〕8号)等有关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水利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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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2日印发 |
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营造诚实守信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规范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及《中共宁波市纪委宁波市监察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监督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甬纪发〔2014〕8号)等有关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和相关执(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在建项目是指在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本市水利项目。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对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基本信用信息、在建项目动态监督检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水利信用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自动生成信用动态评价等级并进行公示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客观评价的要求,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场主体动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动态评价标准以及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负责水利信用平台的维护;负责向宁波市“综合诚信数据库”推送相关信用数据;负责市级审批的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动态信用评价。
第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负责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记录信息定期上报及工程项目业绩的核定;负责县级审批的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动态信用评价。
第七条 各级水利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受监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动态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动态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动态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台帐,严格工程项目标后合同履约,督促市场主体及时整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信用动态评价标准及内容
第十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市场主体,分别制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市场主体的信用动态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动态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在宁波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在宁波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认定,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轻微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是通过各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的对在建项目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质量监督、互查、抽查、稽查等)所产生的信用纪录及评价。
第四章 信用动态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水利信用平台根据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标准及内容分别对市场主体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形成日信用动态评价分和季度信用动态评价等级结果。
第十五条 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根据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对各在建项目监督检查的实时信用评价,由水利信用平台系统自动形成,并实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优秀)、B(信用良好)、C(信用一般)、D(信用较差)四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最后一天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D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实时综合评价所得,且至少保持三个月,其中发生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A级: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前10%以内(含10%),其它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前20%以内(含20%);
(二)B级: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排名前10%-60%(含60%),其它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前20%-60%(含60%);
(三)C级: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在60%以下;
(四)D级: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在一个季度内扣分累积达到2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处罚期(公示期)内的,直接确定为D级。
(1)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2)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资质造假承接工程的;
(3)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6)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7)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
(8)其他被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并予公告的。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同一个在建项目在同一个季度接受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考核评分按权重计分。其中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计分占60%,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分占40%。
接受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在100分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及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扣分,确定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分值。在一个季度内,未列入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其动态管理信用基本分保持在80分。
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的,分别对单个在建项目进行动态评分后,按算术平均法确定市场主体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
市场主体同一个在建项目在同一个季度内接受同一个水利监管部门两次及以上监督检查的,季度考核评分按倒权重计分法确定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分值。
倒权重计分法:
(ai为各次检查得分值,i=1、2、…n,n为检查次数,且a1≥a2≥…≥an)。
第十八条 信用动态评价等级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季度。市场主体暂无在建项目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用三个季度。三个季度后仍无在建项目的,第四个季度开始在建项目动态信用得分为80分,连续六个季度无在建项目的,第七个季度开始在建项目动态信用得分为60分。首次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暂未承接工程的市场主体,在建项目动态信用得分暂定为60分,待承接在建项目后,按监督检查实际确定在建项目动态信用得分。
第五章 信用动态评价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应明确信用管理的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完善本部门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和动态评价,处理申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确定检查频次,对本级项目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各级水利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其受理质量监督项目的监督检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活动,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原则上每个在建项目每年不少于四次。
积极探索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方式,可委托专业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或采用互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水利信用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可委托市水利工程管理协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具相应的监督意见书或其他按规定印制的监管文书。在建项目监督检查结束时,应将信用评价内容实时上传到水利信用平台。
第二十二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信用动态评价评审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适时调整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标准。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涉及其它部门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以及监督检查信用评价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水利信用信息动态评价管理工作,市场主体对其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参与水利信用信息动态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信用平台维护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清正廉洁。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报送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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