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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建管处、质监站、建筑市场监 察大队、前期办、城投公司、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 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 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对试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试行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可 采用本办法;2002年12月1日后发布招标信息的本市海曙、江 东、江北及科技园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 本办法实施。
2、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建设市场 处。
附件: 《宁波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 上一条:转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下一条:转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