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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监2020处字 第 2 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8-14 14:46:48     阅读:次
 
 
投诉人: 百合盛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23号华东城1号楼9F
被投诉人: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宝华街255号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7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本部办公大楼装修工程II标段(室内装修)工程项目(交易登记号: 2020NBHSGC06063)”的异议回复不满意,于2020年7月8日向本中心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规定,本中心于2020年7月10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投诉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本部办公大楼装修工程II标段(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开标过程中,现场共宣布3次技术标得分。第一次纸面宣读各单位技术分得分后,现场声明各单位技术标得分需要修改,得分无效。约10分钟后,第二次直面宣读各单位技术标得分,但在宣读前又声明统计仍有错误,让投标单位稍作等待。约10分钟后,第三次纸面宣读各单位技术标得分,与第一次得分对比,有6家单位技术标分数进行了修改。
三、诉求主张
    投诉人诉求:要求重新进行招标活动。  
四、被投诉人答复
    本中心按规定依法对被投诉人展开问询,被投诉人答复如下 :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有评审专家技术分打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执行,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对该打分进行纠正,且被投诉人在开标现场就此问题向所有投标人说明了相关情况,开标现场并无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
五、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我中心依法对其他当事人展开问询,经调查,本中心查明,被投诉人的答复符合客观事实。
六、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第十四条规定,本中心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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