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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监2020处字 第 1 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20-04-16 14:42:28     阅读:次
 
 
海监2020处字 第 1 号
 
投诉人: 浙江宁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开丰路322号万达商务写字10楼1001
被投诉人: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5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2020~2021年度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工程施工参建单位预选取项目(交易登记号: 2020NBHSGC08006)”的异议回复不满,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中心快递送达了投诉书,经审查,本中心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招投标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
    “关于交通工程施工业绩一个都不予认可。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鉴定报告或交(竣)工验收报告,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只是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就可以,如果要投标单位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要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的。我公司在投标时提供了交通类别的7个业绩和相应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报告,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中横街镇横街大道路面维修工程、青港新庵至横塘公路、海曙区村张家至小胡家公路工程的业绩在浙江省交通诚信系统上都是审核通过的,可以公开查阅到的,我公司提供的竣工报告虽然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部门)盖章及签字,但行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部门)是认可的,招标单位这样不认可我公司实实在在的业绩,而且浙江省交通诚信系统上审核通过的业绩也不予认可,我方认为这次招标单位有失公正、公平。”
三、投诉主张
    要求招标单位认可我公司的业绩中标入围或重新开标。
四、被投诉人答复
    本中心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发出招标投标活动陈述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答复如下 :
    关于项目业绩证明材料,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鉴定报告或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质量鉴定报告或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评审委员会依据书面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接受其他外来材料,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项目质量鉴定报告或交(竣)工验收报告中无法体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全,不符评分标准要求。
 该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组织,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并提交评审报告。
五、调查结果
    经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询问。基本事实如下: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评审第四项业绩评审条款规定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鉴定报告或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以质量鉴定报告或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表明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监督报告或交(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业绩的认可才符合评审要求。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共提供了7个交通工程施工的业绩材料,其中均未体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据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三项不全的不得分”的评审标准,以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为由,对投诉人的业绩评审给予零分处理。本中心认为,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是客观事实,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诉人业绩材料作出零分处理的评审结果并无不妥。对于投诉人认为其项目在浙江省交通诚信系统审核通过且可以公开查阅,应当可以证明业绩实质上是应当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满足业绩评审得分要求的情况,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无法获知。投标文件中编制的内容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响应的评审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浙江省交通诚信系统上查阅的信息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评审要件,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认可证明材料导致评审要件缺失,是对业绩评审响应的实质偏离,被投诉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本中心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中心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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