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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交管2021处字 第 1 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3-29 15:27:59     阅读:次
 
 
投诉人: 宁波市金宝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君庭商务大厦1幢1号701-2室
被投诉人: 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5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就“鄞江镇金陆村新村建设二期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交易登记号: 2021NBHSWGC07017)”(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1年3月10日向我办提交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规定,我办于2021年3月10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一、根据“甬资交管办[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中的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未说明我公司不进入招标候选人的理由;二、根据“甬资交管办[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中的第十五条,招标人在定标时应先考虑价格后考虑资信技术等问题,定标顺序有问题。
三、诉求主张
    投诉人诉求:希望被投诉人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四、被投诉人答复
    我办按规定依法对被投诉人展开问询,被投诉人答复如下 :
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时按照“甬资交管办[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制,在招标文件“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也未收到投标人要求澄清的书面文件。在本项目开评标环节,递交投标文件的五家投标人均通过定性评审,宣布五家投标人进入定标环节,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定标,本项目整个过程均按照“甬资交管办[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五、调查结果
经调查,我办查明:
一、投诉人诉称第一条,其投诉内容实质为定标委员会未在定标阶段第一轮票决后将票决结果告知定标候选人。根据“甬资交管办[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中第十四条和招标文件定标细则,均未提到定标阶段内容需对外公布。
二、“甬资交管办[202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中第十五条和招标文件定标细则中,均未提到定标因素在应用时的先后顺序。
六、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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