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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兴办的设施农业项目应与我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与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衔接。
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如确实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经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农林局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要因地制宜的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按不高于规定限额标准,从严控制设施用地规模,具体确定如下:
(一)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和审核内容如下: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向当地街道(镇)提出申请,街道(镇)在收到申请并意向同意后,报国土资源分局、区农林局。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农林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踏勘,经初步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
(二)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街道(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街道(镇)、村
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街道(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使用国有农(林)场建设农业设施的,由生产经营者向农(林)场提出申请,报农(林)场主管部门同意后,与项目所在地街道(镇)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编制建设方案。
(三)用地备案。街道(镇)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协助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工作,并在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区农林局、国土资源分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区农林局、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区农林局负责审核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营管理能力、用地协议是否合法,并将审核意见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土资源分局。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审核项目选址和设施用地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是否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和土地复垦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并汇总区农林局审核意见,将备案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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