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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资交管办〔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经县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
服务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代理工作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项目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全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诚信经营及服务质量情况等。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管办”)相关职能科室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其中日常考核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相关科室负责。
第五条 考核采用扣分制。当发生扣分情形时,由相关责任科室以书面形式下达《扣分告知函》(详见附件)。
第六条 扣分内容及标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同一内容中多次出现可累计扣分:
1、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相关证件、存在上网聊天等与业务无关行为的;
2、项目进场备案时资料不齐全的;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不规范的;
4、不采纳相关科室提出的合理修改建议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到场出售招标文件的;
6、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报名资格条件,而出售招标文件的;
7、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未及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
8、评委专家抽取填写类别不准确,或应回避单位填写不全的;
9、未按要求做好评标准备工作的,影响评标专家正常工作的;
10、开标准备不充分,造成未准时开标的;
11、开标程序不规范的;
12、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到场的;
13、代理机构人员未按开标室、评标室管理规定执行的;
14、对评标内容不熟悉的;
15、开标记录不完整、规范,未妥善管理投标资料,开标失败处理不及时到位的;
16、公示结束后无故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7、雇佣非本单位人员负责代理业务的;
18、招投标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19、不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编制费的;
20、日常管理中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5分:
1、招标文件不按规定盖章的;
2、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的(如投标人资格条件错误、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错误);
3、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缺陷或错误的;
4、评标办法选用错误的;
5、评标结果确认错误的(如计算错误、排序错误、单位名称错误、中标价格错误等);
6、不按程序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擅自更改评标办法的;
7、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投标的;
8、项目负责人不能到位的;
9、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质疑投诉信访等调查的;
10、进入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活动,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
11、无故不参加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交易中心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其他活动的;
12、季度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平均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或单个代理项目服务评价分在60分(不含)以下。
13、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5分:
1、挂靠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4、在招标活动中有意隐瞒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5、因隐瞒、拖延或者制造虚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的;
6、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的调查处理的;
7、未按审核内容发布公告的,或招标文件存在缺陷给招投标活动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引起有效投诉的;
8、招投标资料不完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9、季度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平均分在75分(不含)以下的或单个代理项目服务评价分在0分的;
10、承接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业务的;
11、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2、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错误的;
13、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合同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35分:
1、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串标、围标的;
3、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4、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5、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考核管理
(一)考核记录累计扣分达到15分或一次性扣分达到5分时,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向招标代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予以警示;
(二)考核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5分或一次性扣分达到15分时,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并暂停三个月的进场代理服务资格;
(三)考核记录累计或一次性扣分达到35分时,清出本轮招标代理机构入围库名录;
(四)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情况将及时公布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工作中,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情况书面材料应及时传递给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作为考核管理依据。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考核扣分告知函
附件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考核
扣 分 告 知 函
拟扣分 单位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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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分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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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扣 分值 | 根据《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考核实施细则》中的 第 条第 点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人员)扣 分。 |
考核 责任 科室 |
县公共资源交管办科室: 扣分执行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备注 | 1、拟扣分单位(人员)收到《扣分告知函》后,若有异议的,请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责任科室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确认上述事项。 2、本告知函一式两份,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单位各一份。扣分情况将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
| 上一条:关于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等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 下一条:关于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考核实施细则》等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