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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工作意见

信息发布时间: 2010-08-01 00:00:00     阅读:次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断增加,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小型项目招投标平台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06〕31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镇乡(街道)招投标统一平台的通知》(宁政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透明、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体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项目成本,节约财政开支,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主要职责

各乡镇(街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领导小组一般由5至7名人员组成,组长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纪检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人大、纪检、城建、农业等相关机构同志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1名纪(工)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配置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并执行本级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监督管理在本级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交易活动;

3、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的规定,核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4、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

5、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发包(租赁)等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

6、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由乡镇(街道)中层干部担任;工作人员若干名,从机关内部选派,要求政治过硬、素质较高、业务精通。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规定额度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交易活动的项目申报、信息发布、接受报名,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代收代付投标保证金;

2、按照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的招标和采购方式,组织招投标、采购等交易活动,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受业主委托采购具体货物或服务,并公示交易结果;

3、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协助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

4、做好在乡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县公共资源交管办上报统计材料;

5、负责办理专家库使用,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项目,专家评委原则上从县级专家库中抽取;

6、建立和管理投标人、供应商信息网络。

(三)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和交易中心业务上接受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三、进场范围和额度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村社集体资金,在规定额度内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涉及乡镇(街道)、村社集体资产处置的项目,均须统一进入乡镇(街道)交易中心实行公开、公平交易。具体包括:

(一)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村级集体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介在2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万元(装饰装修工程为2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为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设备或材料采购项目,以及3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村集体采购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资产处置项目:乡镇(街道)、村社所属公共资产。

(四)其他交易项目。

四、监管和操作要求

(一)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与交易中心要做到监管与操作相分离。

(二)乡镇(街道)交易中心均应设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有固定的开标、评标场地。

(三)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由业主(发包、采购)方形成书面申请报经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的方式进行。对应急或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的,必须书面申请报经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管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本数)-200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须事先经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授权备案后方可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除房屋建筑、桥梁、防洪坝等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且技术要求简单、安全隐患较小的村级项目,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或经居住地所在村委会出具工作经历证明的村民直接参加投标。该类项目可适用简易操作办法,有关简易操作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另行制定。

(七)乡镇(街道)交易中心不得受理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不得以拆项、人为压低造价等形式规避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监督机构及主要职责

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对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否都进入了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交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等情况;监督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承揽本地工程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投诉;严肃纪律,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健全组织。建立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机制,是全县公共资源平台向基层延伸,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配备到位、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硬件设施齐备的要求,全面提升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水平。

(二)完善制度,规范交易。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办法及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三)加强指导,严格监督。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要加强对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专家组成、资质审核等方面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交易活动有序进行;县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农林等部门要加强对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交易活动执纪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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