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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

信息发布时间: 2018-04-02 16:20:39     阅读:次
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区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区内凡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商务办公、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改变用途为上述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经营性用地产生转让行为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局主管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组织实施工作。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须在区招标投标中心实施。

区发展计划、规划、财政、建设、新城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底价等内容),须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批准;属新城区范围的,还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 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开发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区土地、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审计、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以及组织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应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国土资源局在投标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

(二)投标人申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勘察现场,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招标相关事宜;

(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审核后确认投标资格;

(五)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应编制好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

(六)评标小组召开招投标会,并按规定的评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七)区国土资源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未中标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通知,并在招标结束后五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中标人在投标会现场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九)中标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须办妥开发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结果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

(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或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二件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办理拍卖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国土资源局在拍卖会举行之日20天前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申领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勘察现场,区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答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宜;

(四)竞买人按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有关资料,缴纳保证金,报名参加竞买,经审核后确认竞买资格;

(五)举行拍卖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拍卖地块的有关情况;

2.拍卖主持人说明拍卖有关事项,宣布起叫价和加价幅度;

3.竞买人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应价或加价必须高于拍卖起叫价,最后应价或加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4.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5.买受人与区国土资源局在拍卖现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六)买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依法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须办妥开发的其他有关手续。

未竞得的,在拍卖会结束后五日内退还竞投保证金。

第十五条  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果无效,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拍卖:

(一)竞买人不足三家的;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外,下列竞争性较弱的土地,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一)对旧城旧镇旧村改造中,拆迁难度、工作量大的项目,经区新村建设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审定的;

(二)大型综合商场用地、四星级以上酒店用地、高级娱乐设施用地;

(三)由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宜实行挂牌出让的其它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国土资源局在挂牌起始日20天前发布挂牌公告;

(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起始价等出让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布;

(三)有意竞买者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竞买申请并缴纳保证金;

(四)出让人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接受其竞买申请;

(五)出让人按规定确定竞得人,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

(六)竞得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等于或高于底价,并符合规定挂牌条件的,确认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有两个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竞买人申请竞买的,另行组织现场竞买;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应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造成投标人或拍卖人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已按期足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造成中标人、买受人或竞得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买受人或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手段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发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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